《EP:191: 房产说故事@房东能随意终止租赁合约吗?》



前些日子,友人捎来信息,他想将他在双威镇的屋子出售,因為孩子即将出国留学,需要一笔留学费用.
偏偏他和租户才签了租赁合同不到一年,如果強行单方面中止合约,会面对赔款的风险。
但是,他和我表明租赁合同裡只注明每個月的租金,但是,却没有中止租赁合同的条款,能否提早解约,给租户两个月搬遷的时间,让租户搬离后,才将物业出售.
在大马,当租赁合约里没有提前终止(Early Termination)条款时,房东是不能单方面终止合约的.
原因来自基本的合约法(Contract Law)原则,不是情理问题,而是法律问题.
1️⃣ 租赁合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
根据《1950年合约法(Contracts Act 1950)》:
当双方就租金、租期、条件达成一致并签署合约,双方必须遵守合约直到合约期满.
这代表:租客承诺:按时付租、遵守条款
房东承诺:在合约期限内,让租客安稳、不受干扰地居住(Quiet Enjoyment)
1.] 双方 一旦签约,就都不能单方面更改或取消合约.
2.] 没有「提前终止条款」= 没有中途退出的权利
如果合约写明:
固定租期(例如 1 年 / 2 年)
没有提前终止条款 (Early Termination Clause)
法律上等于:
房东已经放弃提前收回房子的权利
租客已用租金「购买」了在该期间内居住的权利
3.) 法律保障租客的「安静享有权(Quiet Enjoyment)」
大马沿用普通法原则(Common Law)
“Quiet Enjoyment” 的意思是:
租客有权不受干扰地居住
房东不能:
强迫搬迁
频繁施压要租客离开
断水断电、换锁
在没有法律依据下终止租约 = 违約(Breach of Contract)
4.] 「给通知」≠ 可以终止固定租约
一个常见误解:
❌我给你 2 个月通知,很合理了.
法律立场是:
通知只有在合约允许的情况下才有效
通知只适用于:
月租(Month-to-month tenancy)
合约中有终止条款的情况
没有条款,通知在法律上没有效力.
5.]卖屋 / 自住 不是合法终止理由
即使房东:
- 要卖房
- 自己要住
- 资金周转问题
- 法律都认为:
- 这是房东自身风险
- 不能在合约期间转嫁给租客
- 房子就算卖了,新买家也必须承接现有租约.
6.) 如果房东强行终止,会有什么后果?
房东若违法终止或逼迁,租客可以追究:
- 合约违约
- 搬迁费用
- 新旧租金差额
- 其他损失赔偿
- 严重情况还可能:
- 报警(非法驱赶 / 恐吓)
- 提起民事诉讼
7.) 为什么法律对房东这么严格?
- 如果允许房东随意终止:
- 租客将没有居住保障
- 合约将失去意义
- 滥用权力会很普遍
- 所以法律强调:
- 合约的确定性 + 双方公平
8.) 简单总结
房东不能随意终止的原因是:
- 租赁合约是法律合约
- 没有提前终止条款 = 没有中途解约权
- 通知不能凌驾于固定租期
- 租客已付租金换取居住权
- 强行终止 = 合约违约
所以,还是遵守租賃条约,避免往后麻烦多,每天进步一点点,这是房地产教会我的事.
如有任何房产问题,欢迎来电寻问详情,
KH Khoo [邱继豪] Ren no: 59923
Real Estate Negotiator (房产牙人)
CBD Properties Sdn Bhd
Tel: +60 12-307 1081
以上故事纯属虚构,如有雷同,纯属巧合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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