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.) 《千错万错,都是Letter Offer的错》
过年前和合作伙伴,强强联手,终于找到买家,一气呵成的成交一间首邦市的双层排屋.
买家是外来移民,因為亲友都居住在首邦市,所以都希望能住靠近一些,方便联络感情.
买家因工作繁忙,等到夜晚才有时间看看我发过去的Letter Offer.
初夕夜,我也不去追取定金之事,终究买家也要查阅文件,确定无误,方才会付定金.
初一,初二和初三,屡屡都有和买家跟进Letter to Purchase, 从Stamp Duty直到律师费,我都一一解釋,间中还得劳烦打扰律師朋友和房贷专家的协助,让我从中获益不少.
初四就收到买家的要求,希望能见上一面,当面解釋有关Letter Offer的細节, 我也乐于协助,能为买家解困,是成功的第一步.
当我和买家相见时,大家就直捣黄龙,单刀直入,直接批評贵公司的 Letter Offer不合时宜,条例都亲向屋主和房仲,买家处于劣势.
一般房仲代理都是充当协调团体,都不会对买卖双方,去承擔任何的法律开庭费用或是官司费用,这就让买家感覺不滿,因為当有官司发生,出钱出力的是买家,而房产代理公司就成分成一半的佣金,竟然还有这种神操作.
每条每款似乎都不附合他的期待,所以就以避免踏坑为理由,决定不买这套房子.
这些Letter Offer to Purchase 的文件资料,都是在律師的准备,和市場操作认证,童叟无欺的使用了这么多年,竟然还有不太适合的事故发生.
第一次以Letter to purchase为理由而罢买,我还是头一遭,但无论如何,襄王有梦,神女无心,就这样买卖告一段落,继续往下努力,就是了.
如有任何房产问题,欢迎来电寻问详情,
KH Khoo [邱继豪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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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BD Properties Sdn Bh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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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故事纯属虚构,如有雷同,纯属巧合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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